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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患者治疗费用谁出?出多少?多地出台细则!北京不设起付线、封顶线!

来源:创始人 更新时间:2023-01-1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疾控主管部门:

 

当前,适逢冬季流行性感冒高发期和春运人口流动高峰,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合并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叠加的风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决定对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水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二、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部分地方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级医保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当地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省级医保部门要结合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统筹推进政策落实,科学确定保障范围和水平,既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五、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北京新冠医保政策最新调整,不设起付线、封顶线!

1月8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消息,本市参保患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及11类疑似症状的相关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90%。

 

广大参保人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本市对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住院报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门急诊报销 

参保患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11类疑似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的相关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 90% ,先行执行至 2023年3月31日 。

 

由于政策调整,参保患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照既往医保政策给予报销,产生的报销差额,我们将于4月份根据医疗机构上传的(1月8日至3月31日期间)参保患者就诊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补差处理,补差费用将直接拨付至参保登记的个人委托代发银行账户,参保人员无需自行申报。

 

三、其他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多地明确感染新冠后,看病吃药报销政策

1.安徽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参保人员新冠感染在统筹区域内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感染相关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

 

2.山东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查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鼓励医疗机构提供24小时网上咨询服务,为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透析患者和合并基础疾病的患者提供就医及心理咨询、用药指导服务。

 

3.北京

北京市医保局网站消息,经国家医保局批准,北京市医保局将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复方氨酚甲麻口服液、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氨咖黄敏胶囊、氯芬黄敏片、氨溴特罗口服溶液6个药品临时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8日。

 

4.陕西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将确诊和疑似患者使用的234种药物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至2023年6月30日,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用药。

 

5.河南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消息,目前,河南将用于新冠病毒防治的金蒡清疫颗粒等14种医疗机构制剂和青石颗粒等6种中成药,临时纳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期至2023年3月31日。此次临时纳入的药品按乙类药品管理,首自付比例为10%。

 

6.广西

广西新闻网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外感风痧颗粒等15种药品临时纳入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医保甲类药品报销,自2022年12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2日。

 

7.湖北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消息,经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准,将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复方福尔可定糖浆等36种药品,临时纳入湖北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自2022年12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9日。

 

8.云南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消息,《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试行第一版)》中“桑菊银翘散”等41个药品已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减轻新冠感染患者费用负担。

 

9.南京

鼓励基层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5%。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