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始人 更新时间:2020-11-29
为加强对北京市朝阳区预防医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统称分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北京市朝阳区预防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会的性质和任务
一、分会是在北京市朝阳区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总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其正式名称应为“北京市朝阳区预防医学会XX分会(专业委员会)”。
二、分会应按照总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其被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
三、分会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要经过常务委员会讨论。特殊情况下方可由正、副主任委员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主要任务:
(一)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活动。
(二)掌握本专业的学科动态,及时向总会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承接总会委托的咨询工作。
(四)组织本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
(五)推广新成果、新技术。
(六)发展专科会员,密切联系会员,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第二条 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一)符合健康中国发展战略要求,顺应学科发展趋势,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北京市朝阳区预防医学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具有本学术领域的研究对象、范围和重点学术问题,与北京市朝阳区预防医学会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三)学术队伍和会员队伍具有一定规模和地域分布,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发起人是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是指在该学科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带领、指导和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在相关领域有相应建树,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并取得研究成果的专家。
二、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成立新专科分会,应由该专科的学科带头人(主要发起人)提议,提出成立新专科分会的申请,填写申请表(内容包括:拟建专科分会的学术领域现状及发展方向,新建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拟建专科分会的定位、目前队伍情况及发展设想等)报北京市朝阳区预防医学会组织管理部。
(二)北京市朝阳区预防医学会组织管理部按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资料不全、信息不准确的予以退回修改。
(三)关于新建专科分会是否具备成立条件,与其他分会有无重叠交叉,需经相关学科专家论证后,报北京市朝阳区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总会批复同意成立后,以发起人为基础成立5-10人筹备组,筹备分会组建工作,协助总会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和登记工作。登记后一年内召开成立大会,否则即自动取消组建资格。
第三条 分会委员会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任期
一、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专业范围较宽的分会可酌情增加人数。委员应为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北京市朝阳区预防医学会会员。
二、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主持分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应为热心学会工作、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威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北京市朝阳区预防医学会会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正、副主任委员还应具备组织领导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学科带头人的学术地位。
三、委员会设秘书1-2人。人选可在分会委员或其他人员中产生, 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总会备案。秘书负责落实分会具体工作。
四、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一般任期一届,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以上职务允许隔届再任。
五、正主任委员一般不兼任其他专业组织的正、副主任委员职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在职干部不兼任主任委员职务,特殊情况确需兼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六、主任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分会工作,由常委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其他委员因故空缺或因专业需要,可少量增补。
七、港澳台地区委员,由分会推荐并填写委员推荐表,经总会同意,办理入会手续后聘任,一般不担任常委以上职务。
八、总会向分会委员、常务委员、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颁发聘书。 第四条 分会委员会的职责
一、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常委分工负责制。主任委员应充分调动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民主议事工作程序,定期组织召开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和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以促进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会员组织建设。
三、密切委员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各地相关专业组织的活动信息、科研进展和培训需求。
四、审批和管理专业学组。学组是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小组, 辅助分会开展各项工作,一般由5-10人组成,组长由常务委员担任。学组人员随分会换届而调整。
五、指定专人负责分会财务,建立监督审查和定期汇报的管理制度。
六、归档保存分会工作资料,记录编写分会发展史。
第五条 分会委员会的换届办法及注意事项
一、分会应及时换届。换届工作应在总会领导下,由总会组织管理部实施。
二、分会应在本届委员会届满前至少6个月,提出换届申请和换届筹备计划和拟挂靠单位意见。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应尽早履行报批手续。
三、民主讨论产生换届方案。方案应包括委员会人数、名额分配、 更新比例和连任、增补委员建议名单。注意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1/3, 名额分配应兼顾本专业各主要领域及工作的需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新当选的委员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总会组织管理部审核换届方案,经主管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批准,批复分会申请。
五、在总会主持下,新一届委员会无计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正、副主任委员。到会委员人数超过三分之二视选举有效,得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视为当选。
第六条 表彰与奖惩
一、总会定期组织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二、分会应遵守总会章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对违反总会章程或两年未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分会,经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整顿或撤销等处理。分会委员如无特殊情况连续两次未能参加分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则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三、总会每年对分会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分会及其负责人进行相应的表彰或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